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駿宏即林資隆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駿宏即林資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柏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