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武欽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相對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關於「吳書賢」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武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