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王思諭即王維琳代 理 人 馬偉桓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附表:
請再次確認: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敘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計算式:債權人人數+債務人地址數+債務人代理人地址數×400元) 應補正(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⒉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⒊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⒋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⒌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⒉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⒋提出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⒉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⒊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