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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9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鈺珊代 理 人 謝錫深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附表:

再次確認: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債務人可以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 3.債務人名下之機車。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報廢,應提出現在市價之估價單。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國泰人壽等保單之保單價 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6.債務人曾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請陳報該帳戶自112年4月起迄今所有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自入職以來之每月薪資單等、薪資存摺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