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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0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李詩鈺即李英姿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附表:

請再次確認: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配偶或受扶養權利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債權人人數+債務人地址數+債務人代理人地址數*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⒊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⒋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⒌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⒈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⒊提出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