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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14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8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