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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15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2號確定裁定(第一審案號為114年度中小字第179號)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