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114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