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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上列再審聲請人請求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再審聲請人雖於收受前開補費裁定後之同年6月1日具狀再審,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非終局裁定,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準此,抗告人前開聲請再審也非適法,更無從免除應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之義務,況本件復查無任何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均併此敘明。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