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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明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