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9號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