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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蔣曼娜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履行報告義務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聲請人係當庭聲請法官迴避,關於聲請迴避之對象、事由及其原因事實,尚未具體明確,則聲請人之主張尚不確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及確認所欲聲請迴避之對象、聲請迴避之事由及其法律規定,並詳為說明迴避事由所涉之相關事實,提出書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