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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蔣曼娜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蔣鶯馨間請求履行報告義務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7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因身體不適,於民國114年6月17日經醫師診斷認宜休養3日,原告訴訟代理人雖需休養,然為免114年6月20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無人到庭,仍親自到庭並當庭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向合議庭請假,惟合議庭法官在未詢問對造訴訟代理人對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之意見,復未徵詢合議庭成員對於上開事項表示意見及評議,即當庭口頭表示仍於當日進行言詞辯論,且未據實記載當事人當庭言詞辯論之內容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㈠聲請人固然主張於本件114年6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合議

庭未經評議、未詢問對造意見,即當庭表示於當日行言詞辯論等語,然參酌該日言詞辯論之筆錄:原告6.訴訟代理人王全中表示「訴訟代理人今日身體不適,提出診斷證明書,希望改訂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則稱「不同意改期,原告蔣曼娜本人有到庭,本人可以陳述」,經審判長諭知該日程序繼續進行後,原告蔣曼娜表示「我希望由我訴訟代理人辯論,我拒絕陳述」,原告6.訴訟代理人王全中則稱「審判長未經合意(應為:議)庭合議即繼續辯論程序,認為不利於原告,有偏頗被告,我要聲請審判長迴避」,經審判長詢問被告訴訟代理人意見後,被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聲請迴避無理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可以正常陳述意見」等語,審判長諭知「原告聲請審判長迴避,此部分先由合議庭進行評議,暫時休庭」,於復庭後,審判長諭知「本件經合議庭評議,原告聲請審判長迴避,認有意圖延滯訴訟,不停止訴訟程序,本日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可知上開事由業經過被告訴訟代理人表示意見,且經合議庭評議後,始為繼續言詞辯論之諭知,聲請人前開主張,難認有據。

㈡又聲請人固主張審判長違法指示書記官繕打筆錄等語,惟依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示。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揆諸前開說明,承審法官將開庭兩造陳述整理要旨予書記官記載之情形,尚非不實登載筆錄。

㈢至於聲請人所陳未改定期日、繼續進行該次言詞辯論乙節,

惟法官遭聲請迴避雖以停止訴訟為原則,但聲請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或顯然意圖延滯訴訟者,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無須停止訴訟,足見關於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本即有原則及但書之例外規定情形,至於是否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而不應停止訴訟,本屬承辦法官之訴訟指揮權限行使範疇,非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僅憑聲請人前開主張,逕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