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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蔣曼娜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14年9月24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