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阮語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蔡長海、中國醫藥大學、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裁罰、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兩造間並無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復查,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醫院擅自調取病歷可能觸犯刑事及行政責任,請法庭裁罰,及聲請人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情,因均非屬本院民事庭之審判範圍,故無從准許,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