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7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程式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7號聲明異議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林依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