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