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潘詩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九九六一七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執字第5793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伊薪資強制執行,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961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伊與相對人間並未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伊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6號事件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為確保伊權益,爰依法請求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就停止執行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執行名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531號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以民國114年6月30日中院漢114司執竹字第99617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對第三人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在新臺幣(下同)80,738元及自104年1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金額範圍內移轉予相對人。又聲請人於114年7月1日以未曾擔任相對人與其配偶間借貸關係之保證人為由,爭執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據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6號事件(即本案訴訟)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在案。依上說明,本件相對人之債權既尚未確定全部受清償,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之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四、本院參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80,738元,加計自104年1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本案訴訟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236,67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倘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因無法即時受償所產生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本案訴訟非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則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約需4年6月,以此推估相對人因延後受償所受損害約為53,252元【計算式:236,675元×5%×(4+6/12)年=53,252元】。再考量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所需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供擔保之金額,應以6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738元 1 利息 8萬738元 104年1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6+182/365) 20% 10萬4,937.28元 2 利息 8萬738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6月30日 (3+346/365) 16% 5萬999.87元 小計 15萬5,937.15元 合計 23萬6,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