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程式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8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