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慈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富州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喜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代表人即第三人尤聖昌死亡後,相對人目前處於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狀態,且相對人主要營業項目為汽車租賃,但在尤聖昌死亡後,其配偶即股東謝依容已將相對人所有之租賃車輛全數出賣,致相對人主要營業項目與其他與汽車相關之所營事業,已處於無法開展之狀態,且相對人至今仍有許多債務未償。顯然相對人之經營已有顯著困難,聲請人已聲請法院裁定相對人解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審理中,然無法定代理人得進行程序,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已撤回本院114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事件在案。因本件聲請已無本案繫屬,自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