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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經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患有「認知功能減退」、「語言功能障礙」、「判斷能力下降」等症狀,而有「額顳葉失智症」及「進行性失語症」等疾病,且聲請人認知功能檢查分數已達重度認知功能障礙等級,認知能力及精神狀態嚴重退化,自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任第三人陳○○○為本件返還股票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75號案件之原告,下稱系爭本訴)因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本件聲請人所提係經本訴既經駁回,其所為選任被告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即無必要,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