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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顏嘉威律師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選任為皇家蛋糕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返還借貸款事件被告皇家蛋糕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15,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返還借貸款事件中被告皇家蛋糕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該事件已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判決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聲請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之聲請,以114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返還借貸款事件被告皇家蛋糕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該事件於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25日宣判,業經本院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該事件尚非繁雜,聲請人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雖未出具書狀,但有閱卷及出庭各1次等執行職務之情形,並參考上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15,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