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2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