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趙旋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其以為確認本案兩次開庭筆錄與實際內容相符,並釐清證據與卷宗內容是否遺漏,需調取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22日、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由,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同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上開庭期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可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