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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陳淑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芸如、張竣雄、王志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97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62號裁定核定為180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2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