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雷鈞崴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