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2號114年度聲字第418號聲 請 人 陳科毅即陳天擎

陳巧瑄陳巧玲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1萬5255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8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債務人陳文龍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8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執行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文龍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壽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壽險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債權(下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實應歸屬於聲請人所有,倘遭執行,聲請人將受有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5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為此,請求裁定於上開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見聲字412號卷);陳科毅另聲明願提供現金擔保,請求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見聲字418號卷)。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陳文龍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惟聲請人於執行程序中,向本院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而系爭異議之訴尚無明確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情形,且系爭執行程序繼續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於系爭執行程序請求之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

一日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51萬2243元,此有114年度訴字第3765號裁定在卷可稽(見聲字第412號卷第19至20頁、聲字第418號卷第26至27頁),惟如附表編號2預估解約金,總額已逾相對人請求之數額,是系爭執行程序就附表編號1至2號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本案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上開金額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1萬2243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程序因系爭異議之訴致延宕之期間約4年6月,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相當於上開停止期間,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1萬5255元【計算式:512243元×5%×4.5=115255,元以下4捨5入】,復考量送達或其他致程序延滯之可能情事,爰酌定聲請人於提11萬5255元後,系爭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保單解約金 執行情形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保險 Z000000000 卷內無相關事證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予債權人向保險公司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卷內無事證證明債權人已收取) 2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宏泰終身壽險 0000000000 76萬3683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