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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3號聲 請 人 熊民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115年1月6日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林秉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