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4號聲 請 人 王玉珊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玉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玉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