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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4號聲 請 人 王玉珊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玉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玉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