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清鈞法官、廖弼妍檢察官、錢衍蓁法官、江健鋒法官、楊舒婷法官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及同年4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及同年4月25日所為裁定,核無裁判脫漏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