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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吳和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