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吳和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選任臨時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依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相對人)章程第9條規定設理事11人,因理事長傅宗道與理事連翊汎均依相對人章程第15條第2款、第16條第3款規定喪失理事資格而解職,及理事陳瑞明、蕭金井均死亡,故相對人目前僅剩7名理事,無法依多數決選出代理之理事長。(二)相對人乃屬以自辦市地重劃事務為目的之非法人團體,其最高意思機關為會員大會,執行機關及監督機關則分別為理事會及監事,其理事會如無法行使職權,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時,自得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三)相對人之理事長已缺位,尚未改選,於選出新任理事長期間,業務不能停擺,為此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且聲請人自相對人成立之初即擔任理事至今,熟悉一切事務,及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召開理事、監事座談會,出席之理事及監事全體選任聲請人擔任代理之理事長一職,故請准予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法人之董事1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36條或第58條宣告法人解散、第38條選任清算人、第39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6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按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
(二)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修改重劃會章程。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八、審議預算及決算。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十四、審議其他事項。」及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理事會之權責如下:一、選任或解任理事長。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三、研擬重劃範圍。四、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五、代為申請貸款。六、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七、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移管及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事項。八、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九、異議之協調處理。十、撰寫重劃報告。十一、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相對人因部分理事違反章程規定或死亡,喪失理事資格,且候補理事2名分別放棄遞補、死亡,致其理事人數不足章程所定人數及理事長缺位,臺中市政府已函請相對人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選任事宜。又相對人函請臺中市政府同意聲請人擔任代理之理事長乙節,因涉中央法令,臺中市政府於114年3月17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140054158號函向內政部請示中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14011943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以析,相對人係以自辦市地重劃事務為目的之非法人團體,其最高意思機關為會員大會,及其執行機關為理事會,揆諸前揭說明,理事會之權責事項,須由理事4分之3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3分之2以上同意之理事會決議行之,顯無從由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自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