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381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受安置人 甲18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
甲11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
甲94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
甲99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法定代理人 甲112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甲182M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甲182、甲112、甲943、甲991自民國(下同)114年8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182、甲112、甲943、甲991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受安置人甲182由母甲182M單方行使親權及主要照顧,受安置人甲112、甲943、甲991三人則由甲112F、甲182M共同行使親權及照顧。惟受安置人於113年3月2日之毒品採驗報告有數值殘留情形,且甲182M、甲112F均承認施用毒品,渠等於短期內均難保證提供受安置人免於毒品殘留之受照顧環境,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13年5月7日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考量甲182M、甲112F皆有吸食毒品前科,甲112F於114年2月18日因交通傷害案件入獄服刑3個月,甫於114年5月20日出獄,現工作及生活尚不穩定且無照顧幼童之經驗,又甲182M於114年6月20日入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勒戒屆滿後後續處置尚不明確,再者甲182M於受安置人受保護安置期間經醫療院所藥物檢驗有毒品反應,顯見甲182M現階段仍繼續施用毒品,甲182M、甲112F亦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親職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尚無其他親屬可提供適切照顧。考量受安置人為幼齡兒童,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為確保受安置人人身安全照顧及案件後續處遇,受安置人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而臺中市政府業於114年3月11日將本案之個案管轄權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提供後續處遇服務,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報告摘要、戶籍資料、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4年3月11日函、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個案轉介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28號裁定可佐。本院審酌法定代理人經濟能力及居住、戒治毒品情況是否穩定仍需追蹤,且親職能力尚待提升與觀察,考量受安置人均尚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從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