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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442號聲 請 人 B875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裁判案由:撤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