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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劉○○ (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