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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經臺灣(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為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停止緊急安置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