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停止緊急安置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觀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第74條、第18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