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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莊昇千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