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王笙庄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經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