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 告 林建彰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林建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萬7,405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89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