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 告 任郁筠上列原告與被告分享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起訴。另原告並應提出分享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仕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關於是否現住人口部分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