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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林媛妮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