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呂瑛珸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瑛玲、呂宏志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6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