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佳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