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 告 有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當事人(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