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 告 一弄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怡蓉被 告 何惠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42,583元,與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止之利息,應予併算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65,670元(具體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民國/新臺幣):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4萬2,583元) 利息 244萬2,583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6月17日 (69/365) 5% 2萬3,087.43元 2萬3,087.43元 合計 246萬5,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