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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明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心悅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盧姿羽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國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