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美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934,760,400元,屬財產權涉訟事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9,934,760,4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3項或為請求不明,或非屬原告可請求事項,或係屬另案訴訟程序之請求,均非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所應審酌,爰暫依訴之聲明第1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69,934,76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809,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