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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 告 張晏豪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