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 告 梁世臻被 告 林銘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五件之價值【一件以約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計算】與懲罰性違約金(一件以8萬元計算),並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返還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五件或等值物品價值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000元(一件以5,000元計算),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30日(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發章日期,期間不足1月,以1月計)止之違約金、租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000元(計算式參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附表:項次 標的價額計算式 標的價額 1 輪迴碑石價值: 5件×36,000元 180,000元 2 懲罰性違約金: 5件×8萬元 40萬元 3 依契約第八條按月給付租金: 5件×5,000元 25,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605,000元